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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安徽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安徽省特种设备协会(英文名: ANHUI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英文缩写为: AHASE。本章程文本中之“本会”即代表“安徽省特种设备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省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和安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关心特种设备行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全省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特种设备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的工作者,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提高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可靠性,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范和杜绝恶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靠行业的集体力量推动我省特种设备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会接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对经济建设及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 
  (二)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委托,围绕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组织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决策提供有关资料; 
  (三)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机构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方面的资格认可审查、产品技术鉴定、安全可靠性认证评估、有关技术性评审、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安全监督、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五)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特种设备方面的信息资料; 
  (六)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特种设备行业的交往,加强同国际国内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实行信息互通、经验共享、能力和信用互认,开展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组织撰写、发表学术论文,编辑质量信息;
  (七)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八)承担政府组织、行业组织、实体机构委托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保养、使用、检验等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和安全监察、安全管理工作,并热心于特种设备行业的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批准(休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批);
(三) 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并履行相关义务;
(四) 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三)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同时注销会员资格。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通过会员大会行使权利,实现意愿,对本会事务进行管理。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六)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由理事长认定,如重大资产购置、重大投资、重大活动等,以及秘书处提出的需要由会长办公会审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专职,专职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同一职务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实体机构的设立及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协助理事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七)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八)负责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其他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一般由七人组成,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表决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会员单位执行行规行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约违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技术咨询委员会,一般由七人组成,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会行规行约的合规性;
(二)审查涉及全省性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审查本会设立有关分支机构的可行性。 
第三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由本专业有较高影响力和权威性的专家、领导组成,顾问由会长聘任;顾问主要是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供会长决策并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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